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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9日电(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日前出台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了预防、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以及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将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据《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等7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但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等9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从重或加重情节。
办法还明确了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的方式,即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必要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可报请上级机关直接实施澄清。同时,向被诬告陷害、错误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
为确保工作效果,办法要求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检法、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近年来,一些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等现象,既让被诬告陷害的干部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负担,也严重挫伤了其他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打击诬告陷害工作的行动路径,巩固了敢担当、有作为的选人用人正确导向,消除了担当干事、敢作敢为者的后顾之忧,将营造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正向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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