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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12月15日电(记者周润健)在天津,地名起名不能再“任性”了。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4日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地名商业冠名将受限制,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
该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用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
地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为了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商业冠名特别是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的商业冠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者影响,条例对地名商业冠名作了限制性规定:“禁止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道路、桥梁、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隧道、港口、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命名,本市已有地名除外。”
条例还明确要求,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以这些形象名称申报地名与事实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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