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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11月27日电(记者屈凌燕 许舜达)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记者27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近日提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据统计,目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根据浙江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从11月起,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对于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同时,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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