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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11月23日电(记者周闻韬)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要求其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29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某为节约处置费用,于2017年1月17日联系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荣昌区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红色,该事件在当地群众中反映强烈,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案发后,当事人卢某和罗某分别被江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此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发现,还应追究被告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的责任,在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后,没有相关社会组织起诉,遂依职权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265934.08元、生态修复费13459.2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合计294393.28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该案审理法官介绍,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确定了由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共同参与审理,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荣昌区环保局送达了《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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