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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5日电(记者熊琳)参加欧洲多国游旅行团,购买奢侈品未申报遭境外海关罚没,消费者认为旅行社未尽提示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部分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法官提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对旅行途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邓某接受某旅行社安排的欧洲多国游服务。旅行中,邓某在瑞士购买某品牌手表一块。当日,旅行团在离开瑞士进入欧洲另一国境内时,邓某未申报所购买的手表,后该手表被该国海关没收。
回国后,邓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手表被没收是因为导游过海关时并未告知其需要申报所购买的物品,仅收取了购买手表的税单帮助其办理退税手续,故要求旅行社赔偿手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接受了旅行社的旅游服务,旅行社负有完整履行义务以保证邓某完整享受旅游服务的责任。在旅游服务过程中,邓某因过海关时未申报所购买商品致商品被罚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结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责任。
法院认为,邓某系申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未依法申报,应当承担因此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故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损失显然不妥。旅行社作为熟知当地法律和风俗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邓某在购物及通关过程中的潜在财产损失风险进行必要提示,旅行社未有效履行该义务,故应对邓某因所购手表被罚没而产生的财产损失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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