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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京9月13日电(记者朱筱)江苏淮安市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日公开宣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吕某某等14人分处拘役和罚金等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严某某等2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等14名被告人明知洪泽区南三河水域(洪泽湖三河闸下游)系禁渔期、禁渔区,仍然单独或伙同妻子分别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捕获总量达4600余公斤,非法获利2.9万余元。被告人严某祥、严某余明知吕某某等14人所销售的水产品系犯罪所得仍予收购。案发后,以上涉案人员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鉴于吕某某等16人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并承担了因侵害生态资源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8.9万余元。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吕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等刑罚,并对5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本着“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洪泽区政法委机关还组织了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将被告人主动缴纳的修复费用购买了8万余尾鱼苗,并将其放流到洪泽湖,用于湖区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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