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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被追究刑责
2018-04-18 11:56:23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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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重庆4月18日电(记者柯高阳)记者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重庆市近期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涉嫌犯罪的事故主体责任人可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三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陈高杨说,但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2017年,重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01起、死亡967人,但仅有18人受到刑事追责,难以对责任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陈高杨说,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以前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伤亡人数较少的事故只需赔钱了事,花钱买平安,对生命缺少最起码的敬畏。”九龙坡区安监局局长黎绍玉说,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启动以后形成了“三责同追”的局面,这样追责更加全面,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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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徐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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