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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3月29日电(记者何程)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广西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将因此得到制度性保障。
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了电信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地位,规定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新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公共设施等项目,应当将配套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例规定,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的开发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名义阻碍建设。
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电信设施电磁环境影响安全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作出公开承诺,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产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半径五十米范围内有居民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的电磁环境影响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电磁环境影响监管职责,对电磁环境影响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通信基站依法予以处理。
据介绍,近年来广西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较快,但面临规划滞后、建设阻碍多、电信设施损坏较严重等问题。此次广西针对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进行地方立法,有利于实现电信设施建设的规范化和电信设施保护的制度化,有利于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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