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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3月22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因新购宾利汽车曾做过瑕疵处理,贵州一车主以未被主动告知为由将车辆销售商及进口商告上法庭并索赔千余万元。22日上午,此案在位于重庆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耗资550万元从贵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得一辆原装进口宾利汽车。使用1年多后,杨某通过互联网查询到所购车辆在交付前有两条维修保养记录。杨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和进口商大众公司未向其告知该车系问题车,属欺诈性销售行为,已侵犯其知情权,造成巨大损失。遂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并赔偿车辆价款3倍赔偿金1650万元,进口商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对杨某索赔165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并判令被告汽车销售商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400余万元,驳回杨某要求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告不服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车辆销售商及进口商认为,案涉汽车为进口全新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产品缺陷,且退车请求已经超过7天。车主杨某主张的大修,实质是销售商在交车前按照行业通行的售前检测程序(PDI作业)进行例行检测时对左下车门漆面轻微瑕疵进行的抛光打蜡处理以及以原装配件更换处理右后窗帘异响问题,操作均符合流程,不影响车辆使用,且如实记录在有关网站的维修记录中,故不存在欺诈。
22日上午的庭审中,双方围绕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同时进行了举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派员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到庭发表了意见。庭审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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