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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9日电(记者张丽娜)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等10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文件,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为母婴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
按照规定,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需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基本设施要求为: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坐椅,以及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呼叫设备、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根据条件配置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用人单位参照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为了督促母婴设施建设的文件落地,内蒙古10部门还将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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