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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杨学嘉、郁琼源)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14日联合发布公告称,自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馆员个人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以及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时发票上未注明税额两种情形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调整,是根据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作出的。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调整将外国驻华使(领)馆馆员个人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由12万元增加到18万元,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4种商品取得未注明税额发票的,由原来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退税额,调整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退税额。
据了解,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公告明确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温来成说,这些政策调整是给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增加了退税,鼓励他们在中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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