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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当枪手 拘役两个月
2017-08-30 09:08:26 来源: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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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11月替考入刑以来广州法院审理该类案件6件

  自2015年11月代替考试入刑以来,广州施行的情况如何?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法院目前已审理的代替考试罪案件共有6件,其中仅天河就有5件。分析原因,这与天河高校较为集中、多作为国家考试的考场有关。为何广州法院审理的替考刑案总体数量较低?受访法官指出,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案例一:

  找人代考外语当场被抓

  2016年4月,何某需要参加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对自己考试能力深感担忧的何某,在考前两天通过他人联系上了韩某,希望他帮忙代考,韩某同意了何某的要求。

  考试当天,韩某在天河区某大学考场,持何某身份证和准考证,以何某的名义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韩某向监考人员承认了替人代考的事实,考场人员当即报警处理。同日,何某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寻找韩某替自己代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何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遂判决两人犯代替考试罪,分别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驾照理论考试也“寻枪”

  今年3月,王某在天河区岑村华观路的车管所代替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约定由王某进行考试,如通过则由陈某本人亲自领取考试成绩单。在王某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后,陈某准备领取考试成绩时,车管所民警发现成绩单上的陈某相片与考试抓拍的王某相片不符,于是民警当即拒绝出具成绩单,并对事件进行调查。事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并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并在法庭审理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陈某则另案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遂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三:伪造身份证件也要获刑

  2016年3月,在医院工作的寻某请求同事刘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刘某答应帮忙替考后,发给寻某一张他个人头像照片。寻某伪造了一张基本信息为自己、照片为刘某头像的居民身份证,并于考试前一天连同从网上下载的本人准考证一起交给刘某。考试当天,刘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寻某的准考证代替寻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识破,刘某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寻某和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是由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但并非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寻某和刘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寻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

  特点

  被告人年轻且学历高

  九成系大学以上学历

  据经办法官介绍,代替考试罪具有四个特点,以天河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一是被告人年轻且学历高,涉及的9名被告人中5名为80后,4名为90后,其中将近九成的被告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二是涉及的考试范围较广,包括有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等。

  三是部分应试者和“枪手”为应付考试的身份核查而同时具有伪造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容易触犯刑责更严重的伪造身份证件罪。

  四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受罚,对判决结果无一上诉。

  法官说法:

  碍于人情替考

  小心触了刑责

  天河法院刑庭庭长梁皓介绍,目前,市法院已审理代替考试罪案件6件,其中天河区就有5件,这与天河区高校较为集中多作为国家考试的考场有关。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案例中出现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由原国家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并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责任追究方面,代替考试罪除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外,也需追究代考者即俗称“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代替考试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准备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虽然国家严禁代考行为,而且通过刑法的方式加大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为何仍然屡禁不止?梁皓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家考试一般与学历、行业资质等挂钩,利益诱惑使一些人员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找人代考的方法提升学历或获得行业的相关资质,催生了帮人代考的市场。二是对代替考试罪的认识不足,带有侥幸心理,主观认为代考被发现最严重的处理也就是失去考试资格等行政处罚手段,甚至觉得自己的策划“天衣无缝”能够不被察觉。三是碍于人情,与传统观念认为“枪手”是为寻求经济利益才代考不同,审理发现不少代考人员作为应试者的朋友或同事,本身虽对代考行为有顾虑,但经不住人情的软磨硬泡,最终答应代考。(记者章程 通讯员罗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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