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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8月12日电(记者赖星)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西省质监局原副巡视员李安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李安运在担任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以及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下级单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工作、生产经营、职务提拔和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7.8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安运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安运在案发前主动向组织上交待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问题,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安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安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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