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6月15日电(记者 方列)记者从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获悉,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至4月底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逐步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3月17日,一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审批表上的涉案人员余某并非党员且级别较低,但这却是浙江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标志着浙江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余某的留置措施经签批实施后,4月20日,上城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陈瑾表示,这一要求不仅体现在各级党委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的责无旁贷,更体现在各级党委将反腐败工作紧紧抓在手里的使命担当。
2016年11月初,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浙江省委随即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省委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按照省委部署,浙江省纪委细致谋划、扎实推进,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 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为推进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纪委专门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手册式”指导各地改革工作。
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步,尽早实现监委正常高效运转才是关键。浙江坚持把“全融合”理念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始终,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1645名干部,充实到监察委员会中。”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浙江还按照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改革要求,围绕业务运行、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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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西浙江试点监察官制度 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对于留置措施的规范,北京和山西均在调查措施使用规范中明确,而浙江则专门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2017-06-15 07: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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