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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二审裁定一起涉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
2017-04-24 09:37:50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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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4月24日电(记者陈晓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王某等8人构成污染环境罪,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到1万元不等。一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对王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检查,查获针筒、针管、盐水瓶等医疗废物近12吨。王某系个体收废品户,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

  案件移送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王某的废品收购点内其他堆放物情况。2016年3月,余杭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处置王某废品收购点南侧近70吨堆放物时,发现已使用过的针筒、针头、输液管等医疗废物近13.9吨。

  2010年至2013年12月,杭州某三甲医院清洁部主任俞某,明知装盐水瓶的垃圾袋中混有针筒、针管、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系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交由有专门处理资质的医疗环保公司处置,仍将混装有上述医疗废物的盐水瓶出售给王某。

  王某将医疗废物运至其废品收购点,雇佣他人对针筒、针管、输液管、皮手套、盐水瓶等进行分类整理,并于2013年1月至12月将整理出的12吨左右医疗废物出售给无证从事废品收购的杨某。

  此外,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崔某、张某和陈某在担任杭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行政部主管时,负责公司垃圾清理、处置。三人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将其直接混同在生活垃圾中或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户俞某进行处置。俞某再将收购的化学试剂瓶出售给王某。而邹某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帮王某进行搬运。其中,俞某转卖或直接让王某从该生物技术公司收购的废弃化学试剂瓶近26吨。

  经认定,上述医疗废物、化学试剂瓶废物均系危险废物。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或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判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积极程度和归案后的态度等,分别裁量刑罚,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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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张樵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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