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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斗气伤4人 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8年
2017-04-08 08:00:53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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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斗气伤4人 司机获刑8年

  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属单位与另一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年前,在海淀区玲珑路发生了一起4车相撞事故。一辆奥迪车冲过路中护栏,导致对面三辆车连续发生碰撞并起火,事故造成5车损毁、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本次事故系开车斗气引发,事发后驾驶员张某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受到事故牵连的伤者、车主等陆续将张某、张某工作单位及另一名参与“斗气”的司机陈某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海淀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宣判。

  事发 俩车斗气失控引大火

  本次车祸发生在2013年4月22日晚6点,北京晨报对事故曾进行过报道。当时一辆奥迪车整个车头严重变形,事故引发的大火甚至将马路一侧的大树烧焦。

  据张某交代,他是单位的司机,事发时他驾驶单位的奥迪A6L轿车行驶在玲珑路。他通过反光镜看到行驶在最内侧车道一辆奥迪A5的车速很快,并用大灯晃了自己几下。在A5车从张某左侧超车后,他也并线进入了同一车道,并用大灯晃了对方。

  张某的举动引发了两车“斗气”,此后双方你追我赶,一直行驶到慈寿寺桥西侧过街天桥处,这时两车齐驱并进,接着发生碰撞,张某的A6L车失控,而A5车直接冲过护栏与逆向车道多车发生碰撞,并引起大火。

  事后海淀交通支队对该事故出具了说明,事故系张某涉嫌故意驾车造成陈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经海淀交通支队、海淀公安分局、海淀检察院共同研究认为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属于交通事故,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8年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与其他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因对他人的驾驶行为不满,遂不顾车道内车流量大、速度快的路况,采取“别撞”的方式,使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翻车至对面车道,造成3辆机动车起火损毁,两辆机动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致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视为自动投案,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A5车司机陈某在驾车快速行驶的过程中相互追逐竞驶,导致两车相撞,陈某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鉴于此,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索赔 斗气两司机均需担责

  张某一案宣判后,受到事故牵连的伤者及车主分别将张某、陈某以及张某所属的工作单位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就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进行赔偿。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监控摄像头可以看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张某先行向左拐挤压陈某驾驶的车辆,陈某在躲避张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安全进入左侧第一条车道,但在其已平稳行驶情况下,又向右挤别张某驾驶车辆,同时,张某驾驶车辆向左挤压,两车发生接触,导致事故的发生。

  陈某上述向右“挤别”的危险驾驶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其他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双方对“挤、别”等危险驾驶行为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仍在高速行进过程中“挤、别”对方车辆,最终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此次交通事故中其他被侵权人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事发时张某系为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张某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伤者和车主相应损失。(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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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郭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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