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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价格·霸王条款·以次充好--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老面孔”与“新变种”
2017-03-14 15:10:58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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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上海3月14日电 题:阴阳价格·霸王条款·以次充好——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老面孔”与“新变种”

  新华社记者 周琳

  3月13日,上海市公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记者发现,这些案件中,既有退换货规定“霸王条款”等老面孔,又增出违规要求消费者缴纳“汽车报备费”等“新变种”。

  隐秘:两本菜单,“阴阳价格”

  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西贝莜面村)在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使用的菜单宣传册(含菜品价格)采用了两个不同版本,分别提供给在大堂和包房消费的客人点菜。

  这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从外观设计到菜品内容介绍完全相同,但部分菜品的价格却有差异。

  经上海市工商局相关人员调查发现,店内没有明显标志,又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这家餐厅对在大堂和包房内消费的部分同一款菜品,采取不同价格的结算方式。

  上海工商部门点评认为,同一商品(服务)同店同价、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商家使用两个不同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上也未写明哪个版本供大厅使用、哪个供包房,而且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发现两个版本的菜单存在不同。

  工商部门表示,对于“阴阳菜单”这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潜规则”,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

  粗暴:霸王条款,“我说了算”

  “皮带、拖鞋、眼镜,以及袋装类、婴幼儿装等商品,恕不退还。”

  这是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自2014年12月起,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出具的收银条上“退换商品规定”中的内容。而且,在这家店收银台处挡板上粘有的“退换商品规定”告示中,同样含有这一内容。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条款内容,未与消费者协商,且在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工商部门提醒,这种合同格式条款,是经营者通过与消费者作出约定,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俗称为“霸王条款”。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要求经营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如果发现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及时举报。

  难查:为求利润,以次充好

  自己找人喷绘标签,把6600系列的机油伪装成每桶价格贵200至300元左右的7400系列机油,卖给消费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海仕壹行贸易有限公司这种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市场监管局处以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为,消费者自身是很难发现的。上海市工商局点评认为,经营者长期通过私自更换机油标签的途径,以价格较低的商品冒充价格较高的商品销售,不仅存在明显的故意因素,而且机油属于对机动车发动机影响较大的因素,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此类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且被公示后,相关经营者的商誉也将会受到影响。

  “潜规”:汽车销售,“杂费”难禁

  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针对消费者上外省车牌的,在车价之外另行收取“报备费”,即当事人以需向外省4S店报备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用。

  但实际上,这种所谓的报备费并无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构成了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最终被行政处罚7万余元。

  上海工商部门点评认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潜规则”,比如,要求消费者支付“出库费”“PDI”检测费等不合理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收取“出库费”等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查处系列案件,强化案例曝光。少数经营者又设置报备费等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上述行为缺少法律法规依据,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应当打破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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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张樵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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