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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我区近日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
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科技计划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科研人员不得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不得违反回避制度,隐瞒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组织科技计划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得干预相关科技计划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科技计划实施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据了解,科技计划诚信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纳入自治区和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10类。其中,对于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处理;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态度恶劣拒不承认的将从重处理。(记者 廖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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