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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8-11-20 12:51:47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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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乌鲁木齐市每人每月增加约150元

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的标准,最高每月1225元,最低865元,分别比之前提高了174元、136元。新的标准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差额将予以补发。

11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全疆各地州市,按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也相应分为四个档次。乌鲁木齐市属于第二档。

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计算。今年起,提高五个百分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领取,期限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按80%领取。

今年起,乌鲁木齐市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1元。依据这个标准,乌鲁木齐市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055元,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月993元,分别增加156元、150元。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需要注意的,2019年1月1日起,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再次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个月至第24个月的执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也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截至今年9月,自治区失业保险参保252.0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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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有关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有关。

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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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董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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