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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售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 原平一男子获刑
别人家的宠物是小猫小狗,原平市的蔡某却口味独特,饲养起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光饲养还不够,竟想售卖获利。7月1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繁峙县人民法院获悉,蔡某因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蔡某为谋取私利,通过手机QQ、微信上发布信息,联系到买家,欲以6000元之价出售自己饲养的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今年2月26日下午,蔡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金雕准备在原平市子干乡上零山村附近交易时被查。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猛禽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数量稀少,由于人类的猎捕,加剧了野生动物的减少。国家根据野生动物在自然界中的数量情况,将一些野生动物列为国家保护动物。案件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处罚十分严厉。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动物或野生动物,切记应了解所获动物是否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亦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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