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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3月27日电(唐晓瑭)3月25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辽宁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检查等工作要全面向患者提供,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暂停医疗服务。在疫情全面解除前,医疗机构要保持新冠肺炎防控院内工作专班、专业队伍、运行机制持续稳定,确保应急处置能力不下降。同时,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一院一策、一科一策”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人员、调整用房、调配物资。持续规范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重点部门管理,原则上急性发热患者首诊地点必须为发热门诊,切实发挥可疑病例发现、分流、初筛的前哨、关口作用。
《通知》指出,要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加强远程医疗服务,深入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同时,发挥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作用,有效利用“互联网+医疗”手段,分流或引导常见病、多发病等患者至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就诊,减少跨区域流动就医。
为保证急重症患者就医需求,各地区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重点满足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精神类疾病和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全力做好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重大疾病患者持续性医疗服务的合理安排。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持续做好门诊流程优化,科学安排门诊患者就诊时间间隔,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防止交叉感染。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
此外,各医疗机构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了解,提前预约有序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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