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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集民意
2018-07-21 09:25:32 来源: 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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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民意 未按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最高罚5万元

    7月20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法制办近日公布了《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办法》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8年8月12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2号楼四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86471873@qq.com。

    事故隐患分为三个级别

    《办法》提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受伤、罹患职业病或者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三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现场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二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不需要停产停业,并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力经过一定时间能够整改消除的隐患:一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一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存在重大危险源且未按规定建立内部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检测监控系统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职责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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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杨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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