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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给力 抓落实是最好的政策
江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月20日,记者从省农业部门获悉,我省已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强调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将市和直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
《细则》还明确了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措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细则》还规定,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记者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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