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次听取赔偿请求人刘忠林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之后,1月7日作出(2018)吉04法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
据了解,自刘忠林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以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到刘忠林所在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协议和有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7日送达。
刘忠林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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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林故意杀人案起源于1989年,刘忠林同村女子郑殿荣失踪,一年后尸体被发现。随后,警方锁定刘忠林为嫌犯。1994年,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将刘忠林定罪的直接证据仅为他本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而刘忠林认罪后曾多次翻供,他对作案过程、方式、动机等叙述也有多个不同版本;最为关键的目击证人最初在描述带走郑殿荣的绑匪人数时称,嫌疑人有两个人。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但一直未有进展;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获释;2016年4月25日,吉林省高院再审此案第一次开庭。2018年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正式宣判,原审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刘忠林无罪。刘忠林随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