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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上午,记者从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全省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有效促进港澳台与内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使广大港澳台同胞共享内地发展成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吉林省将于9月1日全面启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自愿申领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可享受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据了解,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港澳台居民在内地从事有关活动的法定身份证件,同时也是港澳台居民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持证人可享三项权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九项便利的政策措施。
根据《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可以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三项权利。居住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持证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同时,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服务,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的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消费等九方面便利。
为方便在吉林省居住、工作、就读的港澳台同胞能够就地就近办理居住证,吉林省公安厅经过细致调研,在全省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厅设立了77个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受理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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