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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依据《细则》,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9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细则》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细则》强调,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在三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记者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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