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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宅小区八类公建配套设施需移交
2018-10-23 09:01:20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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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10月18日印发《石家庄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实施意见》,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两年。

  本意见适用于市内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及其他县(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指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公益性社区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文化设施具体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

  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等。

  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托老所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

  公益性社区商业具体为便民菜市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供电线路、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热力站(含二次管网)、燃气调压站(柜)、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社区回收站、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意见指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下列部门进行资产移交(供水配套设施除外);资产移交后,由接收部门对所接收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向辖区政府移交的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除外)以及垃圾转运站、公厕、社区回收站等。移交后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与使用。

  向其他单位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分别为:

  供水配套设施(居民生活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各专业供水公司签订设施维护委托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的范围明确维护维修责任,交接相关设备设施,接收单位进行管理使用。

  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及小区供电线路等向属地市(区)供电公司移交。

  热力站及小区二次管网等向供热企业移交,属地供热主管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燃气调压站(柜)及小区管网等向供气企业移交,达到或接近使用年限或存在改造需求的小区管网,改造完成、消除隐患后再进行移交,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邮政服务网点、居民信报箱向市邮政公司移交使用权,其管理权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在验收备案后向河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石家庄市质监站移交。在移交过程中,要落实光纤到户的国家标准,实现运营商共建共享,确保用户有自主选择运营商的权利。

  公交首末站向市公交公司移交。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屋顶、电梯、消防设备、道路、绿化、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移交。

  公益性便民菜市场向辖区商务(市场)主管部门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由辖区商务(市场)部门负责。

  未纳入移交内容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由辖区政府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意见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部门的规划及设计标准确保公建配套设施应与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各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要求等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医疗、养老、教育、体育、公益性便民菜市场等公建配套设施须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建设。

  意见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配建或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等降低建设标准问题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整改,达到移交标准后方可移交。(记者 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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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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