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立法保“前途”,好!
董 璐
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冒名顶替行为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也意味着,一切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冒名顶替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屡屡上演的“李代桃僵”戏码令人唏嘘。每个人的人生都不可复制,也无法重来,冒名顶替者偷走的不只是一次机会,更是另外一个人宝贵的理想和人生。冒名顶替行为入刑从一定程度上捍卫了公平正义、缓解了社会焦虑,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令人不由叫好。这是用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的一种有效手段,弥补了制度漏洞,填补了法律空白,顺应了社会发展及民意诉求。<<全文
新华网评:为了更好地保护
徐 可
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范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有决心更要有行动。此次拟降低恶性犯罪刑责年龄,对于系统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的“防罪体系”、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这不仅可以更好保护受害人,也会更好约束和挽救走上犯罪道路的“熊孩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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