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再次明确我国对于“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概念的监管态度——即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此举引发药妆市场不小震动,近日有媒体对线上线下药妆市场进行探访,“药妆”称谓已大面积消失。
在我们的一般理解中,化妆品就是化妆品,药品就是药品,何以有“药妆”一说呢?其实,世界上第一个被医学界广泛认可的现代药妆源于维A酸,作为一种法定的处方药成分,它具有治疗痤疮、银屑病的功能。一些厂商转换思路,把类似功效的成分添加到了化妆品内,就此创造了“药妆”概念。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单独使用处方药有所不便,但如果换成“药妆”来卖,不仅能提升人们的消费欲望,而且还给人莫名的安全感。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调查数据,“药妆”市场近年来成为新兴的消费热点,上世纪90年代,全球“药妆”市场年销售额只有几亿美元,而在2015年,全球“药妆”市场规模为302亿美元,翻了几百倍。
我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明确规定:“产品可以是药品、化妆品或两者皆而有之。但如果两者都是,则按药物进行更高要求的监管。”国家药监局在发文中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不但是我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相关说明里还有这样一条:“有些产品兼具化妆品使用目的,但是在药品和医药部外品类别中的,需要符合药品相关的监管法规需求。”也就是像FDA所明确的那样,假如声称自己有“药品”功能,就应该按药品规范处理,明确成分、科学试验、下发批文。药监局没有一竿子打死“药妆”,它反对的,是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却以“药”的名义进行宣传。之所以这样做,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要对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化妆品和药品作出最为严格的法律规范,用最严的方法监管,才是最安全的办法。
“药妆”带着“药”这个字,本质上就是打监管的“擦边球”。目前,关于“药妆”,我们有理由保持足够警惕,避免它成为虚假宣传、非法销售的重灾区。一个尤为新鲜的例子就是保健品,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要求标签上重点标明“不治病”。保健品强调“不治病”,就如同“药妆”强调“不是药”,是从定义上就和“药品”区分开。不可否认,保健品、化妆品和药品三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监管来说,保健品的归保健品,化妆品的归化妆品,药品的归药品。(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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