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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爪女”被行拘到底冤不冤
2019-02-01 08:50:4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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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友爆料,早在2013年上海地铁吃泡椒凤爪的女子近日又在北京地铁13号线上吃萨其马,将食物残渣掉落一地。北京公交警方于1月30日通报,其间有乘客要求其收拾干净,王某扬不但不听劝阻,还把食品外包装袋抛弃在车厢内扬长而去。1月29日,王某扬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北京公交警方行政拘留。

  纵观“凤爪女”被行政拘留的新闻,诸多网友均表达了“引起极度舒适感”的评论。由此可见,作为具有朴素善恶感、正义观的人们,早已对曾在地铁车厢吃凤爪、麻辣烫、乱扔垃圾,甚至飙脏话的“凤爪女”痛恨不已,进而认为“凤爪女”被行拘是咎由自取。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对其实施行拘可能有点严厉了。笔者认为,对这种无视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且屡教不改,持续“作妖”者施加处罚,并无不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不言而喻,主要包括该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的乘客有序乘坐、通行,环境整洁,行李摆放规范等内容,这是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等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在一些人看来,在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且无视制止的,自然属于扰乱秩序的行为,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非常必要。而有吃零食、乱扔垃圾等行为的,似乎还不属于扰乱秩序,即便属于,也算情节轻微,不该对其施加较为严厉的拘留处罚。

  其实,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精神及执法原则的误读。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而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为的地点、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进而得出处罚结论。譬如,在飞机上实施追逐打闹的危害程度显然比在火车上要严重得多。

  具体到吃零食及乱扔垃圾等“凤爪女现象”,自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其危害程度。一般来说,我国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并未完全禁止食用包括刺激性气味的零食,但均严格禁止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这应该是很多乘客均明知的事实。由此,乱扔垃圾自然属于破坏秩序的行为,但其对秩序的破坏程度如何,还要结合交通工具的属性来判断。通常而言,火车上有乘务员值守和打扫卫生,而地铁、飞机等属于封闭性较强的公共空间,在后两个场所乱扔垃圾的危害程度无疑更大。

  此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判断。假使行为人无意而为,或者故意而为后在他人或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制止后便及时改正,其主观恶性无疑较小。而被行拘的“凤爪女”,却“前科”累累,不仅故意乱扔垃圾,且在公众的围观和舆论的曝光下有了“表演欲”,飙脏话。不仅无视制止,反而在他人制止后以乱扔垃圾来“对抗”制止。可见其对文明、道德、规则、法律持藐视、抵制、戏弄、对抗的态度。

  那么,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加以考量,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的“凤爪女”予以拘留并无不妥之处。这也警醒“凤爪女”,在现代社会,不要指望他人像熟人那样容忍你的“小恶”。相关部门则势必改变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过渡期间,对“小恶”道德约束乏力和法律制约不足的尴尬。对于“凤爪女现象”,理当施行信用惩戒,并敢于“不和稀泥”地对屡教不改的“凤爪女”予以罚款或拘留,以有效打压“凤爪女”的嚣张任性,形成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公共意识。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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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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