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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家人住于危房 没有商量的余地
2018-08-01 08:56:3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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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简称“《通告》”)指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不履行义务。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确因个别老人存在“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传统思想而不愿搬离的,子女必须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障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人以“家”为纽带,安身立命、构建社会、管理国家、治理天下,世代传承。即便在强调个体解放与独立的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也难以极端意义上地从家中“独立”出来。因为“家”不仅寄托着我们的情感,更是每个人的避风城堡。每个人都应受到双重庇护,一重来源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重则来源于家庭的互助义务。这双重庇护彼此难以取代,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当有成员陷入困境或者丧失自立能力时,其他成员则有着扶助弱者的法定义务。《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如果有人违反了相关义务,首先须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义务人还存在遗弃行为的,则将视情节严重承担治安拘留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事实上,扶助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扶助,还包括精神上的扶助,即便仅就经济上的扶助而言,也并非只需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需要为被扶助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如果自身住着安全住房,有着提供必要生活条件的能力,却让被扶助成员住着危房,这已经不仅仅是不履行扶助义务那么简单。被扶助家庭成员往往是弱者,抵抗风险以及应急能力差,将之置于危房之中,这不仅未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更是将之置于了极度危险之中。这已经构成了遗弃行为,如果因危房坍塌导致伤亡的,行为人或将触及遗弃罪。

  在当地部分家庭存在一部分居民自己住好房子,父母却住危房的背景下,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有扶助义务的家庭成员将被扶助家庭成员,从危房中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提供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这不仅是对公民法定义务的重申,也为类似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性方案。从实践层面上,这将对避免房塌人亡悲剧发生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也将为扶助义务人进一步全面履职提供可能与便利。

  也须指出,生活是丰富多彩的,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存在扶助纠纷的家庭中,每个家庭都有着不同的情况与问题。将家庭成员置于危房中,其深层次原因也是各有不同的。当地在给出将家人从危房接至安全住房生活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有必要进一步给出更为细化的机制予以保障,在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实现公平与权利义务对等。

  或许有的人是纯粹不愿意履行法定义务,则需要通过释明法律、采取惩罚措施等方式,引导、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许有的人是因为多个义务人之间相互推诿,则需要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不让提供住房的义务人吃亏,让其将来多分得遗产抑或让其他义务人进行相应补偿或承担起其他扶助义务。更有甚者,只是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则一方面需要予以依法打击,另一方面更需完善补助制度,从源头上堵住他们的不法动机。(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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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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