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衷旅游的“驴友”,应该充分认识到“拼团游”的利与弊,加强安全意识。于监管部门而言,对一些“拼团游”打着非盈利性质赚钱的,虽存在监管难题,但也不妨多一些消费警示,让广大旅游爱好者,远离不安全的“拼团游”。
今年4月,拿到判决书的户外旅游爱好者田丛鑫至今仍觉得委屈,去年夏天,田丛鑫和朋友加入开心驴友自助游微信群,报名参加了前往内蒙古大青沟漂流的活动。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拒。法院判决,组织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田丛鑫坐姿不对造成受伤承担全部责任。(7月16日 《工人日报》)
事实上,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户外组织和个人等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拼团游”由于组织者不与参与者签订合同或协议、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原因致使参团者出了事,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从安全角度而言,这些“拼团游”的组织者没有相关的旅游资质,没有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和能力,也埋伏下种种隐患。而一些“拼团游”成员,彼此或许只是网络上的“熟客”,而在实际生活中,未尝不是“陌人”。因此,这也对自身安全埋下了伏笔,一旦诱发事故,往往是追悔莫及。而一些“账目”不清骗人的“拼团”,更会让旅游心情大打折扣。
可见,作为一种新的旅游模式,“拼团游”潜在的风险不容小觑。尤其是,据记者采访发现,每家“拼团游”项目的正文里都会有个免责声明,也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可事实上,如果组织者收取了额外的费用,以盈利为目的,那这就属于非法组织旅游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发生事故后须承担赔偿责任,免责声明也就无效。
因此,热衷旅游的“驴友”,应该充分认识到“拼团游”的利与弊。要加强安全意识,为防止发生纠纷或其他意外,最好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拼团,或者报名参加口碑好且正规的旅行社。于监管部门而言,对一些“拼团游”打着非盈利性质赚钱的,虽存在监管难题,但也不妨多一些消费警示,让广大旅游爱好者,远离不安全的“拼团游”。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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