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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8月3日电(记者 岳德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批准的《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近年来,烈性犬和大型犬伤人事件容易引发舆论热点,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难点。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丽水市地方性法规规定,除残疾人可以饲养大型服务犬外,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同时,丽水市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违法销售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犬只处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丽水市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目录和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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