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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7月31日电(记者兰天鸣)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31日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陈小锋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陈小锋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小锋利用其先后担任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2004年至2019年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51.8722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时任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陈小锋,在中山街道有偿收回上海敏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峰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违反重大事项须提交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等规定,擅自要求街道下属集体企业茸北工贸实业总公司提高评估价格,最终以1.125亿元收购敏峰公司股权。案发后,经评估的价值为9370万元,由此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88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折合75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8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陈小锋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陈小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两罪均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陈小锋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受贿违法所得、本案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已追回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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