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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11月21日电(记者周闻韬)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清淤为名进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张某等3人均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共同商议利用长江航道码头清淤工程抽采河砂贩卖牟利,同年8月,何某通过私人关系获取了一份清淤作业任务书。9月上旬,杜某福与张某达成“采1吨河砂提成12元”的协议,确定由张某使用船只在长江木洞航道开展非法清淤采砂作业。
2017年9月中旬至10月8日,张某擅自使用船只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洗布石长江水域非法采砂共计5500余吨,并贩卖给多艘运砂船,销售金额共计215800元,其中何某、杜某福分得128300元,张某分得8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杜某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分别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60000元、50000元,并各自预缴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为谋取私利擅自开采砂石资源并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福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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