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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9月28日电(记者柯高阳、周闻韬)记者从重庆市人大了解到,重庆市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将湿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以加强湿地保护。
近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炳国介绍,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湿地工作纳入全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高湿地保护率,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针对部分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情况,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且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此外,保护条例还对开垦填埋、截断水源、挖沙采矿、倾倒废物、滥捕滥采、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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