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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4月25日电(记者周润健)为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及地下管线迁移,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同时在市、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
管理办法同时也明确表示,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予以收回。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在转让前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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