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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11月20日电(记者周润健)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近日联合制定的《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调整规范》明确提出,对增加道路停车泊位总量的,区人民政府须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规范指出,市公安交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每年年底前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停车管理部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本区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的建议,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泊位调整计划,形成下一年度道路停车泊位优化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中应包含泊位总数、调整计划,各部门意见及问题建议等。
在年度调整方案计划总数内,各区人民政府可针对行政区内停车突出问题,制定临时调整方案,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停车管理部门在泊位临时调整完成后,应对道路停车泊位台账做出相应调整,每季度向市公安交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规范还明确表示,道路停车泊位调整或撤除的,各区人民政府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标线并设立标志予以提示;无法彻底清除标线的,应协调道路管理部门进行铣刨重新罩面;不能及时罩面的,应在原线位置施画黄色网格线进行覆盖,明确停车泊位变更信息。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服从公安交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停车管理部门做出的临时撤除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拒不配合的,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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