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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贵阳12月22日电(记者 潘德鑫)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贵州省近日出台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纳入赔偿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赔偿权利人为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或)个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或)个人,第三方独立调解机构是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社会组织。
经过磋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共识的,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登记确认后,若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协议经司法登记确认前赔偿义务人反悔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力人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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