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获悉,长春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关注一: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737元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737元,下限调整为3347.40元。此项调整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3种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关注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年缴费金额为3380.44元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380.4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此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缴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关注三:调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
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109700.28元
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劳社﹝2003﹞7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109700.28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此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关注四: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成年人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40元
按照吉人社联字﹝2017﹞28号文件规定,2017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成年人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40元。此项调整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的(不含8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含8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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