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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成都6月20日电(记者吴光于、薛晨)6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5起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通报的一起案例中,2008年,甘孜州泸定县泸桥镇押卓庄子村党支部书记朱洪华以村之名,虚列会员、虚设社团负责人,申请成立村级社区互助社,获得了泸定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拨付的15万元国家财政配套资金。此后,朱洪华先后5次挪用互助社公款2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施工项目协调中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通报的另一起案例中,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三河口乡白岩子村村主任吉牛石铁将用于“农家书屋”建设的2万元资金不入账,而是存入其母亲个人账户予以侵吞。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吉牛石铁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具有基层组织人员数量多、犯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莫红介绍说,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村支部、村委会、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及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中间,犯罪手段多以直接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入账、虚开列支和冒领骗取等方式为主。犯罪罪名主要是贪污和挪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虽然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金额相比其他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小,但是侵占的都是特定款物,且损害的是特定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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